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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94號
原 告 劉理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慰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6,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0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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