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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東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勝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9,803.68元,折合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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