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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謝不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梁子路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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