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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賴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沁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侯沁潔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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