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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3號
原 告 林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聲請,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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