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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董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楊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3月9日簽立股權讓渡書及股權移轉承諾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購買所持有之野輪汽車有限公司之全部股份,惟被告未依約辦理該公司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依前開股權讓渡書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前開股份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惟前開讓渡書第3條已約定,如因本協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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