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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17號
原 告 蔡杰良
原 告 百味鮮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嘉晨
被 告 蕭小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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