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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42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廖煌銓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之1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12樓之2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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