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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峰 住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7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素華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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