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322,2018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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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兼
反訴被告 陳威志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益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
查上訴人關於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關於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69,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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