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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92號
原 告 魏偉恩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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