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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黃 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麗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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