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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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