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645,201807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45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振與、李簡美華、李錫棟、李錫金等間塗

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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