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659,2017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59號
原 告 李俊潔即宥涒裝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瓏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