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659,20180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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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59號
上 訴 人 李俊潔即宥涒裝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瓏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具體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如上訴人係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1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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