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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三貴建材行即黃健哲
被 告 林易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0 段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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