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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維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坤德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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