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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84號
原 告 鄭小華
被 告 陳佳吟
被 告 李苡萱(原名李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同法第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陳佳吟及被告李苡萱(原名李雅琳)請求返還借款,而陳佳吟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街0 號5樓,被告李苡萱則僅設籍於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現於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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