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701,20180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0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蔡中豪
被 告 趙英漢
訴訟代理人 陳力果
被 告 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國
訴訟代理人 張宗臣
陳力果
被 告 張峰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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