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721,2018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7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陳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與原告簽訂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契約書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 年11月26日起至109 年11月26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借款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來本息,利率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目前年率為1.67% ),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及隨同調整,原告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且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且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另依被告與原告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得將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陳麗萍於106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本息僅繳還至106 年9 月26日止,原告主張全部借款視同到期,並於106 年10月26日發函催告,截至本件起訴日止尚欠前開金額未蒙清償。

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按被告依法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契約書、催告函、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