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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26號
原 告 宏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閎富
被 告 潘世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1 日上午9 時58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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