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860,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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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碩維智權事務所即楊代強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3,0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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