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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87號
原 告 顏祺懿芳
訴訟代理人 蔡正俊
牟中華
被 告 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矢成
被 告 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雪珍
訴訟代理人 溫王禹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3日下午5 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本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被告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補正蓋有公司章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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