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910,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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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910號
原 告 杜偉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忠信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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