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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媺嫣
訴訟代理人 劉文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77,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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