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331,201706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楊津嘉即鴻運通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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