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468,2017121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6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琇鴻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宋琇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鄧格良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許雍明
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