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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494號
原 告 張源泉
被 告 阮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自民國102年11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代價,向原告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租約到期後,因原告與被告交往,雙方因而未再簽訂租賃契約,原告即同意被告繼續居住於上址。
嗣雙方於104年3月分手後,因原告屢次要求被告搬離上址,被告竟因此懷恨在心而意圖散布於眾,公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辱罵及誹謗原告,均足以減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地位,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精神慰撫金200,000元,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訴起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伊無法賠償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被告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18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嗣被告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06號刑事判決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前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各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公然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辱罵及誹謗原告,對於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至被告雖另以現無力一次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以上開言詞誹謗原告,使原告名譽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足見被告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之情節重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於法即屬有據。
爰審酌原告高中畢業,案發時從事資源回收,月收入約1萬元,名下有房字一棟外,無其他財產;
被告國小畢業,案發時在酒庄工作,月收入約21,000元,名下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業經兩造陳明在卷。
本院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以情緒性言詞侮辱原告,貶損原告之名譽及人格,使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20,000元,方屬公允。
是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並非適當,不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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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時間 │ 地點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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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7月13日│新北市板橋區篤│動不動叫警察過來,所以我朋友他老│
│ │22時許 │行路2段141巷20│公說老奸、老奸,阿集阿集(諧音)│
│ │ │號1樓前方道路 │妓女來給他幹,讓他舒服一點,不然│
│ │ │ │找我麻煩,幹幹爽叫爸爸幹我喔,趕│
│ │ │ │快幹我喔,老闆娘,阿集(諧音)妓│
│ │ │ │女來給他幹給他舒服,不然他找我麻│
│ │ │ │煩。讓你氣死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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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7月21日│新北市板橋區篤│幫他介紹一個,現在晚上沒有女人幹│
│ │21時46分許 │行路2段141巷20│受不了,幫他介紹一個,大哥,現在│
│ │ │號1樓前方道路 │說打電話叫越按摩越南籍來打炮一次│
│ │ │ │3000元划不來,叫我下來陪他打炮免│
│ │ │ │費不用錢,對阿,對阿,你幫他介紹│
│ │ │ │一個,不然晚上他沒有女人幹他擋不│
│ │ │ │住,他神經病,花錢‧‧‧花錢養妓│
│ │ │ │女,花錢叫妓女回來打炮,叫我陪打│
│ │ │ │炮免費不用錢,喔耶。卒仔,悲哀呀│
│ │ │ │,可憐呀,有錢人找不到心愛花錢養│
│ │ │ │妓女,3000元養下去花下去,偎,你│
│ │ │ │幫他介紹一個,晚上他沒有女人幹,│
│ │ │ │沒有女人幹,沒有女人打炮受不了找│
│ │ │ │我麻煩‧‧‧越南籍做按摩那個女生│
│ │ │ │那麼大胖,打電話叫來3小時3000元 │
│ │ │ │,打電話叫我下來免費,很會算喔,│
│ │ │ │賺錢捨不得花捨不得吃,賺錢養妓女│
│ │ │ │養下去,甚麼東西不敢買不敢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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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7月21日│新北市板橋區篤│‧‧‧你跟我講你每天叫他陪你3000│
│ │22時34分許 │行路2段141巷20│元你划不來,你叫我下來陪你免費‧│
│ │ │號1樓前方道路 │‧‧你說我褲子溼溼,你叫我去公園│
│ │ │ │給你摸,我說我脫褲子塞你的嘴巴‧│
│ │ │ │‧‧沒有女人搞,受不了,叫我去公│
│ │ │ │園給他摸一下,然後叫我陪他睡覺不│
│ │ │ │用錢,叫那個做按摩越南籍陪他睡覺│
│ │ │ │3000元,叫我下來陪他不用錢,不要│
│ │ │ │臉,大家下來聽一下,死老猴叫我下│
│ │ │ │來陪他不用錢‧‧‧我有老公阿,幹│
│ │ │ │嘛叫我下來陪你免錢,夷,不要臉喔│
│ │ │ │,有錢人沒有人愛,花錢叫妓女回來│
│ │ │ │,悲哀,可憐‧‧‧我沒有鬧阿,我│
│ │ │ │講給大家聽阿,去找女人呀,為什麼│
│ │ │ │不找女人,打電話叫我陪你睡覺,不│
│ │ │ │要臉阿‧‧‧你叫我下來陪你睡覺,│
│ │ │ │我跟你說你打電話叫那個越南籍來陪│
│ │ │ │你啊,我有老公阿,你有錢幹嘛破壞│
│ │ │ │別人的家庭阿‧‧‧年紀那麼大,60│
│ │ │ │幾歲不是20幾歲,不要破壞別人的家│
│ │ │ │庭,不要叫人家跟老公離婚跟你在一│
│ │ │ │起,叫你好好做人,做人賣阿捏(臺│
│ │ │ │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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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7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篤│‧‧‧要搞2個(意指被告及另名越 │
│ │20時58分許 │行路2段141巷20│南女子)要好好做人,搞1個就好啦 │
│ │ │號1樓前方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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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7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篤│‧‧‧要不要吃雞蛋,帥哥,請你吃│
│ │21時39分許 │行路2段141巷20│一半,吃了晚上才有力氣阿‧‧‧我│
│ │ │號1樓前方道路 │是房客,你是房東,以前你是我的客│
│ │ │ │兄,對你好一點阿,對不對,來拿一│
│ │ │ │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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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8月3日 │新北市板橋區篤│爛男人,洞那麼大,找台灣人打砲洞│
│ │7時31分許 │行路2段141巷20│那麼大阿,3個小時3000元划不來阿 │
│ │ │號1樓前方道路 │所以不要打電話叫他過來阿,為什麼│
│ │ │ │現在還打電話叫他過來,你昨天晚上│
│ │ │ │你上去叫我下來陪你打砲‧‧‧大家│
│ │ │ │來看阿,張大頭亂搞阿‧‧‧喂,張│
│ │ │ │大頭,昨天幹他有沒有爽,他有沒有│
│ │ │ │叫爸爸幹我嗎,有沒有叫爸爸幹我‧│
│ │ │ │‧‧昨天晚上打電話叫我下來陪他打│
│ │ │ │砲,我忘記阿,我睡著阿,然後叫妓│
│ │ │ │女來打砲,不要臉,不要臉,你不是│
│ │ │ │說他去找男人睡覺阿,不會來找你阿│
│ │ │ │,現在還來找你打砲賺錢不要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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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10月23 │新北市板橋區篤│‧‧‧歐巴桑一直罵我,他敲門我才│
│ │日20時29分許│行路2段141巷20│知道,他說越南的起來,妓女陪老奸│
│ │ │號1樓前方道路 │打砲,我說我好累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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