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499,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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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499號
原 告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成
被 告 陳永亮即永基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錫煌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4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依當事人雙方約定買賣合約書第八條約定凡因合約所發生之訴訟,買賣雙方均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向被告轉承攬後龍鎮清海宮廟埕廣場地坪改善工程之紙模板地磚工程(乾式),詳如買賣合約書,工程均已供
貨並施工完成。詳述如下:
1.乾式紙模板地磚工程計算數量為462.3m2,合約單價每m2 365元,工程款含稅為新台幣(下同)177177元。
2.依合約第六條第2項,對造人選用紙模板樣扇形,需另加10%,金額含稅為17718元。
3.因被告前段工程因素,致鋪面產生部分剝落現象,被告委由原告修繕重做,並簽訂確認單,議定被告補貼原告
維修費修費用含稅為84000元。
4.原告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遲不付款。
(二)工程款含稅合計工程款為278895元,被告僅付訂金款5288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26006元,經屢屢雇促付款,均無結果。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226006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紙模壓花地坪,其基礎工項包含如下〈原告工項不含基礎工程〉:
1.高程測量放樣。
1.整地。
3.地層級配夯實。
4.鋼筋或點焊鋼絲網鋪設。
5.放置標高器。
6.架設板模。
7.混凝土灌漿。8.水泥粉刷打底。被告施做基礎工項完成後,原
告才配合進場施做面層乾式紙模板壓花地坪,厚度僅有
3mm以內〈0.3公分以內〉。
若被告施做的基礎工程有瑕疵,則通常會呈現在面層之紙模板壓花鋪面。
(乙)紙模壓花很薄,僅係類似油漆粉刷之彩色硬化塗層,積水或龜裂破損缺失絕非薄薄的面層紙模壓花所能造成。
(丙)兩造調解時,被告抗辯原告施做之紙模地坪「積水」與「龜裂破損」拒付工程款
1.所謂「積水」其缺失不外乎以下原因導致:
⑴整地不完整或未整地。⑵)高程未測量或測量不實際。
⑶級配未夯實。⑷未放置標高器。⑸混凝土灌漿偷工減料
或未按照高程灌漿。⑹水泥粉刷打底不確實。
2.所謂「龜裂與破損」之缺失不外乎以下原因所致;
⑴混凝土磅數不足。⑵混凝土品質低劣(例如;爐石粉及
飛灰摻雜過多)。⑶級配未夯實。⑷整地不完全,致灌漿
產生厚薄現象。⑸鋼筋或點焊鋼絲網未依標準施做。⑹水
泥粉刷打底不確實。
(丁)乾式紙模壓花地坪施做厚度僅有3mm以內,性質上僅是表面層噴塗地磚圖案有無施做紙模壓花,或施做紙模壓花之
優劣,均與面層積水之瑕疵無關,也與面層龜裂破損之現
象無關,其原因好比牆壁龜裂,牆壁上的油漆當然受影響
也跟著龜裂,若牆壁龜裂未修復或修繕不完全,即使油漆
補上色,仍然無法彌補牆壁裂痕,且油漆仍然無法附著,
仍會很快的脫落。
(戊)原告施工完成後,被告明知瑕疵係其本身基礎工程所造成,於被告催討款項時,乃要求原告協助修繕,聲稱將會連
同修繕費8萬元一併付款,詎料原告協助修繕後,被告卻
推託敷衍,拒不付款,此有被告之確認書為證,此補貼修
繕費8萬元之確認書,性質上是另一契約,證明原告已完
成工程,也證明工程之瑕疵與原告施工之工項無關。
(己)原證二被告之確認單,內容說明:「因天候因素影響完成表面,導致部分脫落可知,被告將瑕疵責任歸咎於天候因
素,然實則係被告基礎工程不良為主要原因(已如前述)
。況兩造合約書第六條備註第7項約定「若遇雨天或強風
施工會產生瑕疵及品質不良,買方須注意天候情況,不可
安排於雨天或強風天施工,若因施工時下雨或強風致產生
瑕疵或損害,賣方不負責任。」更證明工程之瑕疵並非原
告之責任。
(庚)原告依合約施工完成清海宮廟埕廣場地坪改善工程之紙模板地坪工程(乾式),另因被告施做之鋼筋混凝土及水泥
粉刷地坪基礎工程龜裂,致面層紙模板壓花地坪跟著龜裂
而產生部分脫落,原告也已依確認書協助修繕完成,此有
原告施工完成及協助修繕完成時之照片可證。
(辛)便因被告趕工,排定原告雨天配合趕工,有可能造成部分瑕疵,此由被告所立確認單內容顯示「因天候因素,導致
部分脫落」,對照兩造合約第6條備註7之約定「買方〈即被告〉不可安排於雨天或強風天即天候不良情形施工,否
則賣方〈即原告〉不負瑕疵責任」也證明瑕疵責任不可歸
責於原告。
(壬)原告協助修繕完成後,被告未曾再通知另有瑕疵或有需修繕情形,被告抗辯地坪有再受損,有再安排他人進行修邊
,縱使為真,亦係其基礎工程不良導致,而與原告無關。
(癸)被告提出為照片是在後來修繕過程中的照片,不是剛剛開始做完時的照片。被告說請第二家廠商來做的部分,原告
否認。被告請其他家廠商來做的事也都沒有告知原告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隨狀檢附本公司整理之舉證照片附件1~7;
由被告公司整理之舉證照片可看出齊祥工程紙模地坪脫落情形,與地坪
基礎施工並無關連性,很明顯地齊祥工程的乾式紙模地坪
似乎沒有粘著性,呈現片狀脫落。
(二)而齊祥工程所提出的第一次脫落情形發生時本公司答應補貼八萬元的確認單(詳附件8,內容為因天候因素影響完
成表面,導致部分脫落)這也是齊祥工程的說詞,確認單
?容也是齊祥工程寫的(確認單抬頭為齊祥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可為、證明),本公司當時也是相信他們的專答應補
貼八萬元讓齊祥孓程進行改善,但是結果也是一樣發生片
狀脫落的情形。而齊祥工程的說詞前後不一,前者說天候
因素影響現在說地坪基礎施工有瑕庇,可見皆在為其本身
材料或施工品質不良自圓其說,找理由辯解。
(三)而在第二次脫落情形發生後,原告一直無法處理,而本工程也一直延宕無法結案,被告公司才尋求第二家廠商進場
改善,而改善的方式也是全部刨除重作,改善完成至今也
沒有發生類似片狀脫落情形其施工費用也包含全部刨除及
重新施作,總計280350元,足可證明本公司於本項工程中,其實也是受害者。
(四)本公司還是強調依據民法第127條第七款: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齊祥
工程於事隔超過4年後才請求,是不是代表當年他們的材
料或施工品質不良,沒有合理的理由可以請求。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各等語。
四、經查:
(一)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規定,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件原告自承本件報酬
之請款日期分別為102年1月24日、25日及102年3月12日,此有原告所提請款明細表及統一發票(三聯式)影本3紙
為證(原證三),時效應自次日(即102年1月25日、26日及102年3月13日)起算,算至104年3月12日其承攬報酬請求權即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乃原告遲至106年1月17日始提起本訴,揆諸上開說明,其承攬報酬請求權已因罹於
時效而消滅。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26006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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