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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原 告 沈奎勇
被 告 徐文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日下午12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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