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555,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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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55號
原 告 李鳳娥
訴訟代理人 張仁達
被 告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7日寄存送達於三多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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