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560,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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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560號
原 告 陳書思
被 告 吳明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並約定還款日期為105年10月31日,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信用卡帳單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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