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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9號
原 告 周鴻富 現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現於
被 告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6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預納提解費新台幣(下同)1600元,原告於106年1月12日收受該裁定,迄未預納提解費1600元,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墊支原告之提解費160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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