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700,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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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00號
原 告 劉志方
訴訟代理人 江光芬
被 告 李昱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 樓及5 樓之所有權人,詎被告多年來擅自占用上開建物6 樓頂樓自行使用,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 年租金共計新臺幣12萬元等語,惟查原告前於106 年3 月3 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06年度板簡字第523 號受理在案,有該事件卷宗在卷可憑,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訴訟,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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