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712,201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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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施雀琴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炳輝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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