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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37號
原 告 蕭羽珺
法定代理人 蕭凱文
趙月霞
被 告 陳國豐
訴訟代理人 邱冠瑋
詹豐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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