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827,201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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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呂冠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桃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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