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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2號
原 告 沈澄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冠營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彭冠營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全)。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元。(原告聲請對被告彭冠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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