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971,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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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71號
原 告 沈妍伶
被 告 林松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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