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93號
原 告 許綸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義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