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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7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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