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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31號
被 告 黃炫渟
上列被告與原告徐君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墊支原告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逾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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