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調,141,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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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廖伯昌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山佳觀音廟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設立登記資料,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確實住居所並檢附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新北市樹林區山佳觀音廟」及地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提出被告設立登記等相關資料以資佐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為此,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設立登記資料,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確實住居所並檢附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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