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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92號
抗 告人 即
聲 請 人 邱千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子舜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法 官 張 淑 美
法 官 呂 安 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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