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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92號
抗 告人 即
聲 請 人 邱千凱
相 對 人 徐子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1月3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法 官 張 淑 美
法 官 呂 安 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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