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聲,199,2017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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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99號
抗 告 人 黃 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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