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他,3,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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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翔彬
法定代理人 林祐正
郭庭汝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聲 請 人 林祐正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相 對 人 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翔彬、林祐正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給付薪資等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7日以106年度板救字第51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

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440元。

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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