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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褕楦(原名張貞淑)
相 對 人 張世魁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79號裁定對聲請人即上訴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亦應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
二、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298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應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補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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