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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靖元
再審被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簡易民事判決(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簡易民事判決於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日(即107年2月22日本院收狀日)尚未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民事卷宗查明屬實,依前開說明,再審原告對本院上開簡易民事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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